为充分调动校、院和教职工创收积极性,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我校多种形式办学及各类创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学院、部门的创收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比例分配”的管理办法,严禁截流私分,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 学校对各类创收收入原则上按总收入在学校和学院、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费是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
第四条 各类校内、外办班的班次、人数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创收单位提交计划财务处,其教学服务收入按本办法进行分配。
上交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业学位管理费,由学院从本单位提成部分中提取经费上交研究生院,再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五条 联合办学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学校所得部分,全额上缴学校。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从本单位提成部分中提取20%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在计划财务处单独核算,不得用于招待支出和劳务酬金的发放。
第七条 《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中未列示的其它创收收入能够按《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归类的,参照同类分成比例分成;不能归类的,全额上交学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创收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依法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增强学校和本单位的经济实力,有责任及时足额上交创收收入,有责任管好、用好创收资金。创收收入隐瞒不上缴学校者,视同私设“小金库”,按《湖南大学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各学院、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办法(试行)》(湖大财字[2005]2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
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 |
序号 |
项目 |
分成比例(%) |
备注 |
学校 |
学院/单位 |
一、教学服务收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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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不含有学历的专业硕士学位生) |
20 |
80 |
学院三种类型年招生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学校不提成,超20人的部分按2:8分成。 |
2 |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 |
20 |
80 |
3 |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学费 |
20 |
80 |
4 |
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费 |
20 |
80 |
|
5 |
ACCA专业学费 |
20 |
80 |
|
6 |
成人学历教育学费 |
20 |
60(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
20(相关学院) |
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为主的办班形式。 |
20 |
10(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
70(相关学院) |
以学院为主的办班形式。 |
7 |
短训班学费 |
9 |
91 |
代收3%价格调节基金、5.58%营业税等税金。学校免于提成。 |
二、代管费用 |
8 |
报名、考试费 |
10 |
90 |
1、减上缴部分后分成。 2、研究生报名考试费,用于研究生招生专项。 |
9 |
四、六级考试费 |
5 |
95 |
10 |
其他代管费用 |
5 |
95 |
|
三、其他收入 |
11 |
公房公物场馆使用费 |
80 |
20 |
|
12 |
体育场馆使用费 |
20 |
80 |
单位提成部分的30%须用于体育场馆的日常维护。 |
13 |
学生宿舍零散租金收入 |
75 |
25 |
|
14 |
计算机上机费 |
30 |
70 |
|
15 |
上门收取纯外户、遗属户房租费 |
70 |
30 |
|
16 |
科技查询检索费 |
20 |
80 |
|
17 |
汽车检测费 |
20 |
80 |
|
18 |
档案资料利用费 |
30 |
70 |
|
19 |
司法鉴定费 |
20 |
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