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办法

  2019年06月25日  点击:[]

为充分调动校、院和教职工创收积极性,建立健全校内激励机制,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促进我校多种形式办学及各类创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各学院、部门的创收收入一律上交学校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按比例分配”的管理办法,严禁截流私分,私设小金库。

第二条 学校对各类创收收入原则上按总收入在学校和学院、部门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费是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综合预算。

第四条 各类校内、外办班的班次、人数应由教学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创收单位提交计划财务处,其教学服务收入按本办法进行分配。

上交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业学位管理费,由学院从本单位提成部分中提取经费上交研究生院,再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五条 联合办学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学校所得部分,全额上缴学校。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从本单位提成部分中提取20%作为“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在计划财务处单独核算,不得用于招待支出和劳务酬金的发放。

第七条 《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中未列示的其它创收收入能够按《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归类的,参照同类分成比例分成;不能归类的,全额上交学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分配办法。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创收收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依法组织本单位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增强学校和本单位的经济实力,有责任及时足额上交创收收入,有责任管好、用好创收资金。创收收入隐瞒不上缴学校者,视同私设“小金库”,按《湖南大学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要不定期检查各学院、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办法(试行)》(湖大财字[2005]2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

湖南大学创收收入分配表

序号

项目

分成比例(%)

备注

学校

学院/单位

一、教学服务收入





1

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不含有学历的专业硕士学位生)

20

80

学院三种类型年招生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学校不提成,超20人的部分按2:8分成。

2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

20

80

3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学费

20

80

4

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及论文答辩费

20

80


5

ACCA专业学费

20

80


6

成人学历教育学费

20

60(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20(相关学院)

以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为主的办班形式。

20

10(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70(相关学院)

以学院为主的办班形式。

7

短训班学费

9

91

代收3%价格调节基金、5.58%营业税等税金。学校免于提成。

二、代管费用

8

报名、考试费

10

90

1、减上缴部分后分成。 2、研究生报名考试费,用于研究生招生专项。

9

四、六级考试费

5

95

10

其他代管费用

5

95


三、其他收入

11

公房公物场馆使用费

80

20


12

体育场馆使用费

20

80

单位提成部分的30%须用于体育场馆的日常维护。

13

学生宿舍零散租金收入

75

25


14

计算机上机费

30

70


15

上门收取纯外户、遗属户房租费

70

30


16

科技查询检索费

20

80


17

汽车检测费

20

80


18

档案资料利用费

30

70


19

司法鉴定费

20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