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健全货币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学校相关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等岗位。
第五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11]3号)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审批程序按照《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11]3号)执行。
第九条 有关负责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货币资金的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于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的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1、主管副处长可以审批学校对外所开银行账户之间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资金调剂。
2、处长可以审批学校对外所开银行账户之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资金调剂。
3、主管财务副校长可以审批学校对外所开银行账户之间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调剂。
第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实际,需要在社会银行新开设账户,应由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向教育部财务司和财政部驻湖南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银行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
经学校批准的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或校办产业法人单位可以在计划财务处申请开立内部结算账户。申请开立账户时,必须提交开户申请书,经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开户单位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及盖有单位或财务部门公章、负责人印章和经手人印章的印鉴卡送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存底备查。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为各开户单位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各开户单位撤销账户或合并账户时,要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并仔细核对余额。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需在银行开设定期存款账户或已开设定期存款需续存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签字后办理;学校与各开户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办理;校内单位开设、变更、撤销内部结算账户,由计划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
第十四条 现金支付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办理,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超范围支付现金的审批按《湖南大学财务报账规定》(湖大财字[2011]3号)办理。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现金。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六条 办理存款、转款等资金调度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根据资金管理权限、相关批文、批示办理资金进出手续,应当验明金融机构的合法性、有效性,坚持临柜并按合法手续办理,不得托人代办,不得擅离办事柜台去办其它事。
第十七条 对账人员要按月核对银行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入账。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会计稽核科复核、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财务校长审签后归档。
1、支票等付款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填写发生错误的凭证应加盖作废章,手工销号,订入当日凭证后面,不得自行销毁。
2、支票、汇票等付款凭证应经会计人员审核盖章后办理签发,存根应随同付款凭证一起及时入账。
3、收到外来支票和银行汇票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金额、空白票据种类、编号,印鉴名称,承兑汇票的份数及明细,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支票、现金缴款单及计划财务处印制的内部票据。
第二十一条 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并认真登记保管。内部结算单位所需票据应由专人从计划财务处购买并登记。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印章、变码印鉴器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