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财字[2015]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财务管理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建设,提升学院财务管理服务能力,根据《湖南大学财务专干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务秘书(财务专干)是指在学院从事财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新聘财务秘书采用劳务派遣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财务秘书是学校财会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纳入学校财会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任职条件与聘用
第五条 财务秘书岗位由学院设置,报计划财务处和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各学院视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可设置1-3名财务专干岗位。
第六条 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学院可选聘1名兼职财务秘书,年度科研收支规模在300万元以上的学院应至少选聘1名专职财务秘书。
第七条 财务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会计政策,掌握财务管理和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熟悉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利益。
(三)坚持原则,有较强工作责任心,能热心为师生员工服务。
(四)外聘人员应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由国家财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财务工作经历的学校在职工作人员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优先聘用为专职财务秘书。
第九条 学院从在职工作人员中选聘专兼职财务秘书,填写《湖南大学财务秘书(财务专干)申请表》,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在非编制管理范围内设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财务秘书,经向财务处申请并共同确定聘用对象后,按照学校编制外用工的有关管理办法,提交人力资源处审核备案,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
第十一条 学院如需在编制管理的岗位范围内调整设立专职财务秘书岗位,应提请人力资源处进行岗位设置审批。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秘书协助学院财务负责人开展财经政策纪律宣传、科研经费管理、会计核算服务、学院预、决算及绩效评价、收入和票据领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务秘书的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及时向所在学院师生宣传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
(二)负责指导学院所有公用经费、自筹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核算工作,集中受理网上报账单据。
1、初审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原始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审批权限规定。
(3)审核招标、购销合同、资产验收等手续是否齐全等。
2、整理、归集原始凭证
对初审合格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并核对网上报账填报单据的张数、金额、银行账号与原始凭证的是否一致,签字认可。
3、办理报账其他手续
财务秘书负责汇总本学院所有的报销单据并递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只受理学院财务秘书审核并签字认可的报账单据。对于报账中会计退回的手续不全的原始凭证,财务秘书负责退回具体经办人员,并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
(三)协助做好本学院的年度预算编报、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协助学院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等工作。
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即时认领科研来款,办理科研项目立项,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预借发票收入及时到账。指导、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中期报表、结题报表,参与科研项目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横向课题增值税减免备案申报。
(五)负责本学院收入核对、入账及学杂费催缴工作。
负责本学院创收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到账认领、核实;办理其他收入(会议费等)的立项;督促学生及时缴纳学杂费;协助管理学院人员经费。
(六)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按规定借用和核销发票和收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财务秘书依法依规对学院的经济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行为实行会计监管。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财务信息,妥善管理财务数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六条 对外单位的财务查询、财务检查及审计查账,财务秘书应及时报告学院财务负责人和学校计划财务处,自觉维护学院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现有在职人员兼任财务秘书,所聘岗位工作量饱满且岗位职责未包括财务工作的,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当予以工作补贴;外聘人员担任财务秘书,学院按照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发放薪酬,可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八条 财务秘书的薪酬、补贴或奖励从学院科研管理费返还和办班分成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组织制定财务秘书工作标准,指导和监督财务秘书履职;学院负责财务秘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秘书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能力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财务秘书予以表彰,对于不称职的财务秘书提请相关学院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