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 约束学校内部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 涵盖学校内部各项经济活动、经费管理及相关岗位,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保证单位内部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如授权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的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内部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加强议事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制度,重大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
学校应合理有效地分配职责和权限,应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学校各单位各级负责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1、明确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在授权范围内实行审批制度;
4、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薄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会计与出纳岗位严格分离;
5、会计人员应有足够的胜任能力并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7、在岗位设置时,应避免直系亲属或具有亲密关系人员担任不相容职务;
8、实行预算管理,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并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
(一) 目标。学校应确定长远总体目标和短期具体目标。学校的总体目标主要有:学校的发展规划,教学质量的保证,教科研成果的提升,保障资产的安全,创收项目的收支平衡,上报真实的财务信息等。
(二) 风险。风险一般是由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所产生的。分析和防范风险是有效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组成因素,学校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控制和预防风险的发生。
第六条 学校内部会计控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管理、费用开支、预算控制等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对现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办理现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岗位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现金的安全。
(二) 在上交财务之前妥善保管现金,如果收入无法当日上交,应有安全保存管理设施;
(三) 去银行交存现金的人员在途中应有适当的保护措施。数量巨大的,应雇用银行解款车前来存取;
(五) 周密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的资金数量和时间,避免大额资金的停留。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会计记录的真实性,收入和支出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 与外单位合作办学合同的签订程序、形式及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所签合同应当经单位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及校领导审批,合同签订应当由专人负责执行并登记、保管和归档,合同应当报主管职能部门和计财处备案;
(二) 严格执行结算制度,及时将收入上缴学校计财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结算。所有收入应统一使用学校计财处领回的发票、收据,不得使用自己购买的收据;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学校的票据管理制度,对发票、收据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正确和安全。票据开具的职责和收款的职责相分离,分发票据给其他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定期核销,会计根据票据金额与出纳或其他人员实收数核对后在备查簿上登记;
(七) 收入上交计财处后应取得交款证明,并送本单位财务负责人,作为同计财处核对的备份材料,以确认送款人已将款项上交计财务处。
第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分配、付款、盘点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二) 实物资产的购入和发出应经过授权和计划、请购、审批手续;
(三) 实物资产的采购与处置应当与对方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
(四) 付款前应核对合同的有关条款,发票应与验收单相匹配;
(五) 设置独立的实物资产验收人员,所采购的资产应根据合同进行严格的验收,包括核点数量、检测质量等;
(六) 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保管;
(七) 各项固定资产购入后应及时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立项、审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按合同规定付款、质量管理、验收环节的控制,并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送审。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资项目、合作办学等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并经学校审批。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合同的签订、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控制。
(一) 负责投资管理的部门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收益及回收期;由另外人员组成的咨询部门或其他专家对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会人员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经校领导审批;
(二) 编制投资计划,对投资进行控制,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经过校领导审批;
(三) 短期投资应对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分析,长期投资应对接受投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 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制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分解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二) 各项支出需先提出申请、经办人签名、相关负责人审批,并有书面记录,重大支出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三) 定期进行费用分析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应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学校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制订成书面文件,并予以公布,使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职责;
(二) 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有关年度的收支、预算、分配、财务报告应当定期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应接受监督,主要是评估控制的设计和运作情况。监督可以分为单位自行评价及接受计财处(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持续有效的运作。
(一)单位自行评价。单位每年应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和更新。各单位教代会和工会应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监督;
(二)接受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审计处、纪检监察处的监督。
2、撰写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会计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