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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

  2019年06月25日  点击:[]

湖南大学关于禁止私设“小金库”的若干具体规定

湖大财字[2011]28号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我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贪污腐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制止“小金库”有关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法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不得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而私设“小金库”。对造成学校资金流失,财力分散,影响学校整体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第三条 “小金库”的主要内容: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移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学校财务会计账内的行为,均属于“小金库”行为。

第四条 “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 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第五条 “小金库”的对象和范围

(一)侵占: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将学校预算经费转为预算外收入或互相挤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劳务、加班费发放标准或虚报、冒领劳务、加班报酬的非法所得。

(二)截留、隐瞒应当上缴的税金、利润或将其他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

(三)虚列支出:学校下拨的预算经费指标,按规定,其中有一部分是跨年度作废的。单位为此虚报、预列支出,或加大项目成本,将款项领出,收作本单位“小金库”。

(四)资金返还:以合作和交流事项的名义,把国有资金转移到外单位,由外单位又以此作为劳务和酬金返还,或在商品采购活动中收受的“回扣”等,不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而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利益。

(五)自收自支:利用学校现有设备、设施和场所,为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营利性服务,自立标准收取设备使用费、服务费,所收款项不上缴学校,自行支配。

(六)坐收坐支:预算外资金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以收抵支,逃避学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七)私存私放:将单位暂时闲置的资金或未及时上缴学校的代收款,长期留置单位流动,以个人的名义存放社会银行储蓄所或存放在其他地方。

第六条 禁止私设“小金库”,应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经济责任制。从学校领导到财务部门负责人、校内各级单位负责人、各级人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聘任岗位,建立经济责任和廉政责任制的过程中,应承诺不在所管辖的单位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校内二级财务单位进行指导、监督,规范二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凡不具备理财职能的单位,一律将其收支交由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八条 切实加强收费管理。除经合法授权委托外,校属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收费,学校所有收费必须在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各单位接受各项委托收费,必须将所收款项及时、足额缴存学校,严禁公款私存,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九条 规范票据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全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其他合法票据。严禁学校各单位擅自印制或购买收据(发票),一切合法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票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票据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 规范合同管理。规范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各类合同的审批和签订,必须符合国家、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层层把关,防止利用不规范的合同,转移资金形成“小金库”,或进行经济犯罪。

第十一条 加强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在社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共同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收支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举报私设“小金库”的奖励制度。经查情况属实,按查出的“小金库”数额的5%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十四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违规行为,无论其“小金库”金额大小,一律做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上缴资金;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账目。

第十五条 在学校组织的财务检查中,对查出有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应实行经济制裁。

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当期预算经费的使用或扣除其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

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处以不超过“小金库”款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凡参与“小金库”的责任人不得参加年终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并按标准扣发其三个月的业绩津贴;对设立“小金库”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同一单位同期查出存在两次以上的“小金库”问题(自查时发现,财务检查时又发现),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第十九条 对私设“小金库”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由检查机构报告学校党委会、校务会讨论作出决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由检查机构提出建议,报相关管理部门,按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条 被查处单位交纳罚款的资金来源。独立核算单位在留用利润中支付;学院、机关在包干经费结余或创收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在工资中扣除。拒不交纳者,计划财务处将直接从其账户上划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