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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6月25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湖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等。

第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预算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的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相关预算信息。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单位预算制,校内二级单位(指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以下均同)为预算单位。

第五条 学校设置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财务预算的具体编制工作。

预算编制工作小组由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发展规划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社科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校预算与经费审核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编制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讨论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论证预算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审核项目预算;对学校预算和项目安排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实施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的预算。

第八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审批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审批学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学校重大的预算调整方案。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听取学校预决算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听取并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安排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原则上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按自然年度编制收支预算。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需求。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全面测算不同来源渠道的收入,评估各种收入实现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障运转、优先民生、突出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发展与财务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按照运转经费、人员经费、事业发展重点项目、其他项目的顺序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坚持项目预算管理和支出标准定额预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统筹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重大专项预算经费,根据学校中长期规划,按三年滚动,跨年平衡编制项目预算,加强项目审核和论证,建立项目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按照“二上二下”预算程序编制,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上预算”:二级单位编报本部门收支全面预算(含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按专项设定要求申报),报学校审核。

“一下预算”:学校下达年度预算总规模控制数;并听取分管校领导及各单位意见,明确各单位预算控制数。

“二上预算”:各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及专项项目安排情况,重新确定本单位收支规模,修改并上报预算。学校形成预算草案,提交预算与经费审核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二下预算”: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学校总收支预算、校内二级单位收支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办学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包括科研事业收入和教育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二十学校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的年度支出计划,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级单位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二级单位从学校和外部获取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拨款收入和自筹收入。

学校拨款收入:是学校按程序拨给二级单位正常运转的补助和发展性经费,包括基本运行费用(人员经费及基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和绩效奖励。

自筹收入:是各二级单位依靠自身,积极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获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办班及培训费收入、科研收入、房屋与设备使用收入、捐赠收入等(不包括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收入)。

第二十二级单位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各二级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公用常规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

人员经费:是指各部门在职教职工(含高层次人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绩效奖励及其他福利等。

公用常规经费:是指各部门维持本部门正常运转,以及开展工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业务必要发生的费用,主要分为日常运转费和经常性业务费两类。

专项经费:是指各部门从学校(或中央)获取,具有专门用途、专款专用的发展性经费,包括实验室建设专项、学科建设专项等。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预算一经批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上缴收入任务的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拖欠。分管职能部门应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

第二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安排年度经费支出,对于项目预算批复金额比预算申报金额小,应重新调整项目执行预算,且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正式预算未审批前,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计划财务处按上一年度预算指标的一定比例(日常运转费按100%,经常性业务费按25%)预先下拨预算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的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一次性下达到具体的项目执行。对于确需分阶段下达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分批次下达。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年末结余原则上由学校收回。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用,由经费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下达后,因工作变化确需调整经费计划,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预算调整

预算内经费调整,由调整二级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分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计划财务处审核,5万元以下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至30万元由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由校长审批;50万元(含)至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100万元(含)以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经费追加,由申请经费追加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分管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计划财务处审核,10万元以下由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至30万元由校长审批,30万元(含)至5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含)以上预算追加,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经费预算调整

学院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内部调整,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属于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预算年度收支“总规模”原则不作突破。对于没有预算经费来源,又确需本年启动的重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八章 预算考核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定期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费使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形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评价机制,对于执行缓慢或未按期完成计划的专项项目(含中央专项),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调整、回收其专项资金,并将预算执行绩效与各单位年度考核、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学校审计监督部门对学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