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财字【2018】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湘直资管[2013]61号)、《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学校在职职工的长期房储金,是职工个人和学校为解决职工住房资金而共同筹集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支配。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由当地政府管理,我校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为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四条 按照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审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学校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二)学校人事管理规定应当实行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财政拨款和学校经济能力,会同人力资源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二)按月在工资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
(三)学校按相应比例补贴后,每月15日前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至省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负责学校住房公积金年审;
(五)协调学校职工与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缴费基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组成:
(一)职工个人扣缴部分,根据学校确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不计入应税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学校补贴部分,补贴标准参照个人扣缴部分按1:1比例补贴。
缴存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八条 根据省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每年7月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核准。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补发月不计)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补发月不计)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没有建立过公积金账户的新进职工,计财处在职工起薪当月(补发月不计)到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学校补贴部分由个人承担的职工,须定期将应缴款交计财处统一缴存;
第十二条 账户开立1个月后,个人持身份证到湖南省内任一光大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供查询和支取公积金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由本人持加盖湖南大学计财处公章的信息变更证明、身份证等到省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办理变更登记。
账户信息中“联系电话”变更可直接在计财处办理。
第三章 账户接收与转移
第十四条 调离(调入)人员按转入(转出)单位缴存管理情况,分类办理转移或接收手续:
(一)转入(转出)单位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需向计财处提供新单位(原单位)名称或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账号,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转移及接收手续。
(二)转入(转出)单位在长沙市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封存满6个月后,由个人自行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三)转入(转出)单位在长沙以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转入或转出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个人自行在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提取与贷款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持相关资料到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一)离、退休的,凭离、退休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光大银行公积金卡办理,计财处每月下旬集中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1次。
(二)调离本地区工作、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必须封存满半年才能提取或转移),凭调动证明原件(工作调动通知、商调函、离职证明等)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三)考研,读博等上学并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凭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
(四)出国、出境定居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离职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
(五)遭受重大疾病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凭重大疾病诊断证明,治疗费用发票和住院结算单,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加盖湖南大学公章),患者身份证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办理。
(六)遭受重大灾害的(本人及直系亲属),需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加盖湖南大学公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等办理。
(七)无房户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凭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八)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提供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公证的遗嘱或加盖湖南大学公章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及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每套限取1次),需以下资料:
(一)备案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第十八条 商业贷款自购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一) 最近1年以上还款银行流水;
(二)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四) 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购买二手房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一)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房地产局备案);
(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被抵押的,提供复印件加盖抵押权人业务章)、契税完税凭证;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婚姻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的)。
第二十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0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