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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传播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

  2019年11月08日  点击:[]

 

中共湖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委员会文件

湖大新影党字(2019)17号

新闻与传播学院关于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试行)

 

各党支部、各系(办、室):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以及《湖南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湖大党字〔2019〕15号)、《湖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湖大党字〔2019〕7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师德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经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研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推进实施《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师德工作的领导,落实师德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小组,构成如下:

组长:胡建国 彭祝斌

成员:程华 向志强 谢莹 阳美燕 刘佳

三、制度建设

为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为师德建设工作提供制度遵循,学院制订师德建设文件。

四、有关要求

1.加强学习,内化于行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院职工大会,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湖南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师德方面文件,进一步提高以德治教的职业意识。

各支部和各系要结合本部门情况和当前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师德研判会,对照师德工作要求,查找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2.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分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院领导应全面梳理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各环节,适时查找容易产生师德问题的疏漏点,加强防控,及时提醒。

每年3月,在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科基金申报前,组织相关教师学习相关师德文件,剖析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申报、论文发表、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师德典型案例,做到警钟长鸣。

每年9月,结合《湖南大学研究生导师手册》学习,剖析人才培养中课堂教学、招生就业、论文指导、实践实习等环节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把控好关爱学生与遵守师德的关系,促进教学相长。

全体教师应认真学习全国师德楷模先进事迹,力争做“四有”好老师。学院在每年教师节表彰时,认真遴选校院两级优秀教师,予以表彰。通过选树师德典型,提高优秀教师的影响力和示范性。

3.强化考核

在年度考核中,将师德、践诺履职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支部应对本支部成员及所属非党员教职工按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附件1)、《教师行为规范》(附件2)和校院两级关于年度考核的相关文件进行逐一考评、总结评比,将评比中发现师德履职好的教师和存在的共性问题、个人考核结果一并报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

院考核领导小组全面掌握学院考核情况后,对师德表现优秀的教职工予以充分肯定。对存在师德问题的教职工进行处理,在评优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及时整改。

五、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湖南大学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委员会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立德树人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 10号)以及《湖南大学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师德考核充分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师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年度考核、晋升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师德考核每年由学院组织实施,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师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由学院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进行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服务工作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三)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四)违反教学纪律或敷衍教学,擅自从事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要挟威胁、打击报复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个人事务;

(七)索要或违规收受学生或学生近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其近亲属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利用学生或其近亲属资源谋取私利;

(八)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教职工岗位聘用、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

(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在年度考核、职务(级)晋升、评优奖励工作中,有第五条情形的实行“一票否决”。

七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

(一)拟招聘、引进人员

学院收到或发现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拟招聘、引进人员,及时终止招聘、引进程序。

(二)院内教师

1.学院纪委受理有关违反师德行为的举报,并会同分管院领导组成调查组;

2.调查组开展对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会同党委副书记、涉及教学工作的会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涉及学术道德的会同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纪委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会同分管人事的副院长),核查时应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中可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复核;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采纳。

3.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师德建设小组讨论后,提交院党委审定,审定结果由院纪委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本人对审定处理意见有异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诉;

4.需上报学校的,按规定上报;

5.按学校处理结果执行。

第九条 接到学校处理决定后,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十条 本意见与学校相关规定冲突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是指由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聘任的教学、研究人员,以及以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作为公民,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五条 作为师者,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责任,按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第六条 作为学者,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秉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作为雇员,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学院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八条 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讲授或宣传有违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二)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三)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接受学生任何形式的贵重财物,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物;

(三)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

(四)性骚扰学生;

(五)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性关系。

第十条 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伪造与集改: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仿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六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

(七)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四)性骚扰同事;

(五)恶意泄漏他人隐私。

第十二条 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二)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三)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四)有损学校声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