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人字[2012]4号
一、出国研修期限、审批程序
出国(境)研修根据出国(境)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
(一)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出国(境)为长期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处审批。教学科研人员在工作期间可获准长期出国(境)研修限一次。
(二)三个月以内为短期出国(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人力资源处备案。学校鼓励教师利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从事学术交流,非寒暑假期间短期出国(境)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个月,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如调整教学安排、调整授课时间、请人代课等。
(三)教职工出国(境)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长期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需与学校签订派出协议。
(四)学校不接受一年以上的出国(境)研修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者,出国前需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五)长期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1~2个月,并签署按期回校工作承诺书。
二、项目及经费资助范围
(一)专职科研人员可申请的项目范围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全额资助项目,也可自行联系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资助项目。
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的经费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学校1:1配套资助,原则上仅限于派出教师岗位聘用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如申请该项目,需由学院或本人支付配套经费。
(二)管理、实验技术人员可申请的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构的全额资助项目,也可自行联系国外高校或研究机构资助项目。
(三)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学校已资助配套经费,各类出国出境手续费用自理。自行联系,学校同意派出人员的各类经费自理。
(四)教职工申请公派出国应具备相关外语水平要求,学校将定期举办PETS5培训班。需外出培训者,费用自理。
三、出国(境)期间薪酬待遇
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发放国家工资、基础津贴(相应文件规定可予发放部分),工作津贴其他部分从出境的下月起停发,期间在学院承担工作任务的,按期回国后由学院酌情补发。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内者,薪酬发放标准由所在单位确定。
四、附则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