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人字[2010]26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提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学习国际教育教学先进理念,掌握国际前沿科技动态,推动对外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学校继续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教职工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留学。为了规范出国(境)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留学工作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学科,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兼顾一般学科”、“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实施选派。
第三条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其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
二、选派基本条件
第四条选派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身心健康,学成后愿为湖南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教学效果良好,工作业绩突出;
(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者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不超过50岁;高级研究学者不超过55岁;
(五)原则上在校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攻读学位者除外);
(六)外语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境)标准;
(七)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和单位公派的人员,需回校工作满五年后才能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八)符合选拔的其它申报条件。
三、选派程序
第五条国家公派: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单位初选;学校审批后报留学主管部门;留学主管部门遴选、审批;录取后参加外语培训(无外语合格证明者);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单位公派:按照有关项目和协议要求,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处统一选派。
四、资助及待遇
第七条国家公派:
(一)外语培训:学校鼓励教师参加校内举办的PETS5培训班,个人承担资料费,学校承担其他培训费用。需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者,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凭培训通知、合格证书、有效票据和国外接收单位邀请函由学校报销学费,其他费用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护照费、协议书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签证差旅费、出(回)国的国内段差旅费凭有效票据,回校报到后按学校规定报销,且限报销一次;如未能按期出(回)国,则不予报销。
(三)生活补助:在规定留学期限内的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不同类别国家标准统一予以支付。由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出资的项目在录取时由学校支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四)校内薪酬福利: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期间及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超过12个月)发放国家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工作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及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延期和逾期者停发所有薪酬福利,回校后不补发。
留学期限超过12个月者校内薪酬福利从出国(境)之下月起停发,按期回校报到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酌情补发。
第八条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资助;自费出国的费用由个人(或国外接收单位)解决;校内薪酬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派人员执行。
五、保证金
第九条公派留学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纳保证金外,学校另外收取1万元(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保证金,学成按期回校报到后退还本人。否则,不予退还。
六、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校出资部分,且两年内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一条公派人员出国(境)前,所在单位领导应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境)学习、进修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所有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学校、所在单位、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加强联系,并按计划完成出国(境)学习、进修任务。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回校后的服务期为五年。如违约(含到期未归又未办延期手续,改变留学身份,更换护照,申请豁免回校服务义务、缩短服务年限等),按回校后服务月数递减分摊的原则,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出国(境)费用。
七、回国(境)报到
第十六条留学人员派出期满后,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在十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报到。从报到的下个月起按政策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回国(境)后,应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提交国外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材料、导师的评价总结及进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单等。
第十八条留学回国人员在报到后两个月内至少作一次介绍国外学术动态等相关内容的报告。报告会由所在单位组织。
八、延期办理
第十九条出国(境)留学人员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处提交延期回国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由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限一次)半年至一年,并签订延期协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还须经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
九、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纳入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学校有关人事调配政策,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四条 配偶探亲按《湖南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省及学校公派出国(境)任教、工作人员出国(境)期间的薪酬待遇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教财[2005]16号)执行,学校原则上保留国家工资。
第二十六条临时出国(境)管理按《湖南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大外字[2009]6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湖南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大人字[2004]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