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审议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教学与科研积极性,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促进我院教学与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院里的学科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取得教学与科研成果的本院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奖励范围:当年度围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本职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凡跟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本职工作无关的教学科研成果,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奖励方式:公开表彰并颁发奖金。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高水平论文
1.A1类期刊论文 10万元/篇
2.A2类期刊论文 3万元/篇
3.A3类期刊论文 1.5万元/篇
4.CSSCI来源期刊论文 0.5万元/篇
(二)高水平著作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出版专著 10万元/部
2.学院未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 3万元/部
(三)科研成果获奖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
(1)一等奖 20万元/项
(2)二等奖 10万元/项
(3)三等奖 5万元/项
2.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1)一等奖 5万元/项
(2)二等奖 3万元/项
(3)三等奖 1万元/项
(四)重大社会反响
1.科研成果入选《成果要报》
(1)入选国家级成果要报 5万元/篇
(2)入选省部级成果要报 2万元/篇
2.科研成果被采用
(1)国家级采用 5万元/篇
(2)省部级采用 2万元/篇
3.科研成果获得肯定性批示
(1)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批示 5万元/篇
(2)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 3万元/篇
(3)部省级主要领导人批示 2万元/篇
(五)教学科研项目
1.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 12万元 / 项
2.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 8万元 / 项
3.主持国家级一般项目 5万元 / 项
(六)高水平课程与教材
1.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 5万元 / 门
2.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 5万元 / 门
3.国家级平台公开上线MOOC课程 5万元 / 门
4.“十三五”国家规划教材 5万元 / 部
(七)教学成果获奖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2)一等奖 20万元/项
(3)二等奖 10万元/项
(4)三等奖 5万元/项
2.部省级教学成果奖
(1)一等奖 5万元/项
(2)二等奖 3万元/项
(3)三等奖 1万元/项
(八)指导优博优硕论文
1.指导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 10万元/篇
2.指导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提名 3万元/篇
3.指导省级优秀博士论文 2万元/篇
4.指导省级优秀硕士论文 1万元/篇
(九)教学竞赛获奖
1.国家级教学竞赛
(1)一等奖 4万元/项
(2)二等奖 2万元/项
2.省级教学竞赛
(1)一等奖 1万元/项
(2)二等奖 0.5万元/项
(十)指导学科竞赛获奖
1.A1类国家级学科竞赛
(1)一等奖 4万元/项
(2)二等奖 2万元/项
2.A2类国家级学科竞赛
(1)一等奖 2万元/项
(2)二等奖 1万元/项
3.B类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 1万元/项
第六条奖励原则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必须是作为第一完成人取得的成果,且湖南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集体取得的成果,获奖人可根据团队成员的实际贡献,对获得的奖励进行二次分配。
第七条A类期刊以学校颁布的《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与出版社分类办法》以及《湖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为准。
第八条学术专著是指独立或合作研究某一学术专题,有一定创意和独到见解的学术性强、学术价值较高的著作。一般知识性著作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九条入选国家级成果要报是指被国家社科规划办、国家艺术科学规划办、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入选省部级成果要报是指被教育部社科司《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教育部《专家建议》、省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
第十条国家级采用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发布的文件中被采用;省部级采用是指在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部级文化事业单位、传媒集团等发布的文件中被采用。
第十一条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批示是指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对研究成果的肯定性批示;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是指现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对研究成果的肯定性批示;部省级主要领导人批示是指现任国务院有关部委部长、省委书记、省长对研究成果的肯定性批示。
第十二条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包括艺术学、教育学单列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三条省级教学竞赛是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的讲课比赛。国家级教学竞赛项目以教育部发文且涉及全国高校的教师教学竞赛,各类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比赛参照省部级奖励。
第十四条A类、B类学科竞赛项目以《新闻传播与影视艺术学院学科竞赛项目分类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院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交验相应的教学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教材、获奖证书、被采用的证明和相应的文件、获批示的文件等)原件;不交验原件的不予奖励(获批示的文件可以使用复印件)。
第十六条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由主管副院长组织有关人员核定并制定奖励方案,奖励方案报院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审定、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务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