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湖南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2019年06月25日  点击:[]

湖大财字[2017]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的结账工作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结余经费是指纵向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经费。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 以下简称“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提供项目结题信息;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学院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协助、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并通过结题验收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结余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结账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清理完应收和暂付款,办理财务结账。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计划财务处在项目结题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办理完结题、结账后,原项目结余经费统一结转到学校,进行统筹管理;学校结余统筹资金优先安排原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八条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课题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学校根据项目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和通知,及时、足额按原渠道返还结余经费。

第九条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审计验收情况等,对各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与评价。如学院有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影响到学校信用评价等级的,相应核减学院科研间接经费比例。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个人统筹账户,核算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情况。原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结转学校统筹后,学校通过预算下达到原项目负责人“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个人账户,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活动和项目预研的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发展基金”使用,原则上参照项目原有开支范围,各项支出无比例限制,但不得列支绩效支出、业务招待费。结余经费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期限为一年九个月。一年九个月仍未使用完毕的结余经费,计划财务处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统筹用于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科研主管部门的通知,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学校,作为学校的自主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15] 3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