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9年06月25日  点击:[]

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湖大校办发[2004]16号

《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0]283号)实施以来,在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学校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更好地适用学校发展的需要,现修定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办学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院(系)、部门以学校或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涉及到学校权益的均适用《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后勤、基建、资产、法律事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处、校工会、基本建设处、后勤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分口把关,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共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四条 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

第五条 订立合同的原则和要求

(一)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函件、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可采用其它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合同的相关单位应在签约前做好如下可行性调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2.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的起草由各合同的相关单位负责,各相关单位就合同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并对条款及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学校实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参与的会签制度。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计划立项及预算、结算;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标的额;法律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表述的准确性及合法性;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论证。各会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或召开专题会议商讨并报分管校领导。

第六条 合同的立项与工作程序

(一)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的立项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立项,立项后由合同专业组中的相关单位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经考察筛选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合同。

(二)凡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各专业组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凡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须按《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立项,立项后,由专业组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进行调查、论证,然后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三)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四个专业组:

1.仪器设备(含图书、行政设备、家俱等)采购合同专业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校工会、教务处、“211工程”办公室、“985工程”办公室、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专家1~2人

2.基建、维修工程合同专业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基建组副组长:基本建设处负责人

维修组副组长:后勤处负责人

成员: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校工会、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3.大宗物资(非固定资产类、含药品、学生卧具办公用品等)采购合同专业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后勤处负责人

成员: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校工会、校医院项目负责人

4.对外合作及其他合同专业组

组长:分管校领导

副组长:项目负责单位、科技处、人事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项目负责单位负责人

5.各专业组的主要任务:

(1)按照《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办理对5万元以上(大宗物质2万元以上)各类物资集中采购及基建、维修工程公开招投标事项。

(2)制定招投标标书、标底、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3)组织对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进行考察,根据资质证明、报价方案,现场验证及投标单位的承诺,开展评标、议标,经评议,提出中标意见。经专业组组长审批,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订合同;各种承诺应列入合同正式条款。

(4)监督承办单位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组副组长单位应建立合同台帐制度,合同相关单位在合同正式签署后,应将上月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于每个月初前5日内定期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合同报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应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通报上个季度全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第八条 合同的管理与处罚规定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专业组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二)基建、维修项目须先按程序签定合同后才能进场施工,其它合同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计划财务处应按《办法》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审核付款,严格把关,没有合同的一律不付款。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应由专业组提出变更依据,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若发现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计划财务处应当拒绝付款。

(四)校办产业的合同、目标管理责任书、承包方案等由校产业经济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校合同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

(五)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原则上禁止立项,必须按《湖南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或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六)所有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原件须送计划财务处、档案馆各一份,经会签的合同文本另须送法律事务办公室、审计处各一份。

(七)在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查处。

第九条 技术合同、劳动人事合同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技术合同的台账信息报表、会签制度和劳动人事合同的会签制度适用《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办法》制定其合同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决定后执行,没有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湖大行字[2000]283号)同时废止,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南大学合同审签表

合同基本情况

甲方:

乙方:

标的:

主要内容:

合同审签

相关单位: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

年 月 日

审计处


年 月 日

法律事务办公室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

签审意见栏写不下的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