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财字[2017]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劳务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要求,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和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
第二条科研劳务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的劳务费,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等。项目主管单位对劳务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执行,不得超支。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支出,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科研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应与项目(课题)研究周期相符。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劳务费根据参与项目研究的工作量据实发放。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须遵循市场规律,参照长沙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在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据实列支。
第五条项目(课题)组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相关人员的科研工作记录、强化业绩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有据可依。
第六条科研劳务费发放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七条科研劳务费发放原则上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并按国家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从项目(课题)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劳务费。
第九条各单位和项目(课题)组应当自觉接受学校审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劳务费的单位和项目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员予以问责;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