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财字[2017]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暂付款管理,保证学校资金的完整和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坏账损失,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暂付款是学校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体现为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主要包括购买货物、服务的预付款;基建、维修项目的预付款;个人预借的差旅费、外汇等暂付款;其他暂付、预付款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机关、学院,直附属单位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校办产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因公的各项开支,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条 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已列入预算项目的借款,未列入支出预算项目、未办理预算追加手续的经费项目,不予借款。
第六条 专款专用原则。办理暂付款应“一事一借”,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及时清理、结算原则。各单位财务和经费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经费项目发生的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财务部门原则上应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严格审核,及时结算。
第三章 暂付款借款审批及要求
第八条 暂付款实行单位领导责任制及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
单位财务负责人应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暂付款借款的审批并承担领导责任,对于无资金来源、无计划、超实际需要、前有未按规定结清等,均不得再批准暂付款借款。暂付款到期,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暂付款借款人及时冲账。
第九条 暂付款借款人应通过网上申报财务系统完整准确填写《湖南大学借款单》,包括借款日期、事由、金额、工号或学号、姓名等内容,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暂付款借款。
暂付款借款应遵守学校相关经费的管理办法。图书文献资料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维修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材料及大宗物资采购、会议费、测试加工等其他经济事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暂付款借款,需提供购销、服务、维修合同或协议;临时出国暂付款借款,须提供《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对于个人项目经费暂付款借款,原则上每一经费项目限借款3次。
财务人员应审核《湖南大学借款单》内容填写的完整性,审核其支出的合规性和经费来源。对于内容不全、资金未落实和超支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暂付款借款。
第十条 申请暂付款借款人员原则上应是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章 暂付款冲账办理要求
第十一条 暂付款借款人应及时到学校财务办理冲账。冲账时需提供与借款业务相符的合法的原始票据和《湖南大学借款单》,若原始票据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的,应提供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及部门加盖公章,方可冲账。
以转账方式办理暂付款借款的业务,冲账时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核销时出具票据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 暂付款借款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
仪器设备及材料等货物类暂付款借款,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冲账;无合同约定的,应在两个月内冲账。对于国外进口仪器设备及材料,暂付款借款冲账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基建、修缮改造等工程进度暂付款借款,应提供合同或协议,按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相关审签程序。所借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账,凡暂付款未结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特殊情况,可由经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批后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有应冲账期限。
第五章 暂付款借款清理
第十三条 暂付款借款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逾期未办理冲账的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经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计划财务处分管处领导审批。
单位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公用经费暂付款借款、个人项目经费暂付款借款分别负有催报清理责任,并协同财务部门共同做好暂付款借款的催报清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暂付款清理,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和定期清理。应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催报通知,通过电话、约谈等形式进行督促清理。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暂付款借款未按规定期限冲账,计划财务处有权冻结相应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过催缴仍逾期不还款的,对于个人项目经费借款,计划财务处有权冻结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经费;对于单位公用经费借款,计划财务处有权冻结单位所有公用经费的使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暂付款借款人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在编职工调离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离校,必须结清暂付款。暂付款未结清者不得办理工作调离、离校手续。若发生教职工调离学校尚有未结清暂付款而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清账;若发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离校尚有未结清暂付款而经费项目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的,由经费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清账。
第十六条 因对方单位原因造成的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在暂付款单位提供相关确信无法收回或核销的证明材料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核销,未予批准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第十七条 对因暂付款借款人原因或工作失误造成坏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暂付款借款人个人责任。年终对暂付款的清理是对各单位财务管理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暂付款借款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资金,造成暂付款长期不能核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湖大财字【200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