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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扶贫帮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4月19日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校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广泛筹集、科学管理、合理使用湖南大学在职教职工扶贫帮困基金(以下简称“帮扶基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总工发【2009】36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3】28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帮扶基金是依靠学校支持,广泛吸取全校教职工、社会各界资助,以帮扶困难职工为主要目的而建立的公益性、互济性、群众性基金。

第三条帮扶基金的宗旨是为学校困难教职工排忧解难,密切党与教职工群众的关系,稳定教职工队伍,促进学校改革发展事业。


二、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帮扶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学校行政、工会拨付一定数额专项资金;

(二)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各界的捐款;

(三)基金的增值。

三、帮扶对象

第五条帮扶基金的帮扶对象主要包括:

(一)因本人、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而住院治疗或死亡,实际自付费用较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在职在编职工。

(二)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严重负债,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在职在编职工。

(三)本人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造成家庭严重负债,导致生活非常困难,不能维持日常生活的在职在编职工。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严重负债,导致生活非常困难的在职在编职工。

四、帮扶标准

第六条根据帮扶对象截至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的实际自付(或损失)费用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实际自付(或损失)金额(元)

资助金额(元)

50万以上(含50万)

5-8万

20~50万(含20万)

4~5万

10~20万(含10万)

3~4万

5~10万(含5万)

1~3万

“实际自付金额”是指当事人(或家庭成员)当年住院治疗自付费用及自购自费药物费用总和扣除其个人及家庭成员年总收入和其他救济、捐助、保险理赔渠道获益后的剩余部分。

“实际损失金额”是指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其他救济、捐助、保险理赔渠道获益后的剩余部分。

第七条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非常困难,不能维持日常生活的在职在编职工。每例最高限额原则上为2万元,实行一次性资助。

五、审批程序

第八条帮扶基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直系亲属)以书面形式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保证困难事实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真实性。

(二)基层部门工会初步审核其是否符合资(救)助条件,佐证材料是否齐全和属实,并征得有关职能部门的认可。

(三)个人(或直系亲属)填写《湖南大学扶贫帮困基金资助申请表》。

(四)基层部门工会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随书面报告和佐证材料报送至校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会。

(五)校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会议审定,提出资(救)助意见。

(六)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发放资(救)助金,并将资料归档。

第九条申请帮扶金应如实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伤害而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疾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抢救)费用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3.自购自费治疗药物正式发票(需有具体药名、数量及单价等详细内容)。

4.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证明(由学校劳资部门审核提供)。

5.家庭成员年总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

6.获得各类捐助、救济、抚恤、保险理赔金额清单(个人据实填报)。

7.负债证明材料。

8.提供申请人及家庭不动产、有价证券、3-6个月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二)因遭受意外灾害申请帮扶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当地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出具的灾害情况及受害程度、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证明(由学校劳资部门审核提供)。

3.家庭成员年总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

4.获得各类捐助、救济、抚恤、保险理赔金额清单(个人据实填报)。

5.负债证明材料。

6.提供申请人及家庭不动产、有价证券、3-6个月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三)其他原因申请帮扶的,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上年度总收入证明(由学校劳资部门审核提供)。

3.家庭成员年总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

4.获得各类捐助、救济、抚恤、保险理赔金额清单(个人据填

报)。

5.负债证明材料。

6.提供申请人及家庭不动产、有价证券、3-6个月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

六、支付方式

第十条帮扶资金应采用实名制以货币方式发放,领取帮扶资金的困难教职工,须填写领取凭证,并留存真实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帮扶资金原则上以银行实名制转账支付,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帮扶资金的,需由受助对象本人签收,特殊情况下,个别受助人不能由本人签收而需他人代领的,代领人应携带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领取帮扶资金。帮扶资金不得由集体代领或一人为多人代领。

七、基金的管理

由校工会负责帮扶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帮扶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帮扶基金的规范完整,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由湖南大学工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会议对是否给予及补助额度进行决定。

第十三条帮扶基金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定期公开帮扶基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困难情况和虚假佐证材料的,一经查实,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全额收回补助款项,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湖南大学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大学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