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书的签定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该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所在学院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予以登记备案;
三、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
四、毕业生务必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周内,将已签定的协议书上交所在学院。
第二条 各学院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上交学校就业办,以便落实就业计划。
第三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应在备注栏明确,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毕业生本人需签名,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若一方违约,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并按《湖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办理违约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各执一份,另一份留毕业生所在学院备查;本协议书复印无效。
第六条 本协议遗失不补。